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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這麼多,怎麼背,亂背嘛~~

比較有經驗的考生知道,如果法條要背的話,最好是一次背一整個區塊,而不要一條一條分開背,這
與電腦運作的原理很像,也就是所謂的批次化處理,這讓腦袋的緩衝記憶體不需要頻繁做讀寫
的動作,只需要微調即可,記憶體索引檔如果做好串列式的聯結,一方面可以很容易就回憶起
 ,
連續的法條之間還可以互相幫助彼此更容易被記憶。

而且背一整串法條的好處是----法條的相對位置可以讓你不容易與別本法條同樣序號的條目弄混
,其實現在市面上傳授的很多記憶法都有用,但卻很難去防止這種記憶重疊而互相干擾的問題
,有鑑於此,我們將頭字語法與位置法一起聯用,將會是很好的對治策略。

我們以中央標準法規二十六條為例來說明如何使用頭字法與位置序列法。

首先我們看一下中央標準法,然後我們把每一條法規裡的最重要關鍵字圈選成紅色,為什麼只
選一個字呢,因為到時候我們要利用這個字作成口訣,而且最好還是可以編成一首詩的口訣。


一般來說,七言絕句是二十八個字,中央標準法剛好二十六條就很適合編成一首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的制定、施行、適、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第 4 條
法律應經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之:(也即法律保留)因此這條就記  保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不改成禁會比較好記,也比較好編)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並即送立法院。
第 8 條
法規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 9 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第 10 條
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
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
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可以一字替代,表示法律位階)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日起發生
效力。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也可寫成,表示地區),用具像的地會比抽象的區好記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
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從新從優,所以可以一字來記)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也可以字來記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
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5 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


好了,目前我們已經抓出了二十六個關鍵字,現在我們就可以開始編口訣來使法條更好背。

四言絕句為什麼會成為詩的格律,那是因為七個字比較好唸,而且剛好七是記憶的魔術數字,超過七個項目之
後,我們的暫存記憶體就會記不住,因為人類的短期記憶只能保存7的正負二個資訊啊。

用  法  令  立  保  禁  佈  (用法令力保進步)  -----轉換成有邏輯的易記口訣  你連第幾號都不用背,只要照順序唸出再索引即可。
條  分  修  位  日  三  效  (條氛修胃日三笑)----位是位階,日是三日,效是生效,其實你只要知道前後法條,你就可以大概想起來本條是在講什麼
地  特  新  優  停  正  廢  (地特適薪停政費)
止  滿  延  併  行  時  效  (止滿延併附時效)  時效兩個字是外加的,因為可以與第一句押韻,而且也提醒考生時效的概念。

此時絕句一出來各法條的位置就出來了,數字也就出來了,但是為了不要因為搞錯順序而讓第七條記成第十四條,有必要針對每個絕句的第一
 條再做一下附加聯結,使1、8、15、21的條目都先定位,其後的法條才可以一次帶出來。

此時我們就可以用(用 條 地 止 )---用金條舖滿大地作地址----這個可以將佛經裡給孤獨長者佈施的故事融入來幫助記憶。

在這裡也向大家做個說明,根據記憶心理學,抽象的名詞會比具像的名詞難記,因為我們的大腦對於抽象的概念很難去定型,
比如你要回憶說到底和平是什麼顏色,正義可不可以吃,被法治打到痛不痛,你都會覺得靠,我怎麼都沒什麼感覺,人
的頭腦很現實,對這種沒感覺的抽像名詞腦袋確實是記不太下來,因此如果關鍵字可以轉化成具體的文字會是比較好記的
,理論上上面這首詩都應該再做第二次抽象轉具體的轉化。

最後為了讓這首中央標準絕句可以凝固成型,我建議要將這首絕句編成一個有因果邏輯的故事,如此一來有了雙
重保險會更不容易忘記

有一個人,他覺得這整個國家太沒有制度,所以他的志向就是推展法治,他的人生目標就是「用法令力保進步」
,可是呢,所有聽到的人都不相信,而且還笑他,他就向大家宣告,我等一下會拿出金條而且分量很重給大家
做獎金,只要有人可以把公家的化糞池修好,而且高出一定的位階,獎金就生效,結果大家整日都在笑他,而且
早中晚笑三聲。還有的一日三小笑,三日一大笑。這就是(調糞修位日三笑)

後來有一個地方特考通過的官員來了,說你這個方法很好,是一種又新又優的辦法,可以停掉正在使用的不當費用。(地特適新停正癈)
,只要可以讓化糞池停止滿出來,併且在時效內完成.就有獎金可領。這就是(止滿  延  併  附  時 效) 施術得當便可延病,而
 且可以附加延長時效。
 
結果大家聽到修化糞池有獎金,而且只要讓化糞池停止滿出來,就可以延長生病的時效,於是馬上就動手執行,
 造就了繼商朝變法徒木立薪後的立法美談。

這裡比較麻煩的是,條分變成調糞---雖然沒什麼關係,但是很好笑,不騙你,只要好笑人就記得住,這也讓我開始思考
要出一本搞笑行政學。

修位也可以解釋成修胃,因為調糞所以要修胃啊。

而只要這首七言絕句背起來,或是說把這個故事記起來,你一次就記熟了二十六條法規,其實重點還不是把法條記
起來而已,重點是你了解了這些法條的順序與相對位置,可以幫助你建構法的架構與法條之間的相對視野,這才是搞笑絕句記憶法對考生來說最有意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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