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王公務員服務法口訣
公務員服務法共二十五條
連續字口訣與故事邏輯如下: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保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且兩相情願的保證誠實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準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休業,結婚,商業的業務都會兼著接下來,而且會推銷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贈送家裡四支有超多電子書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知遇且有俸碌的紅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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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
法條本文 |
第1條 |
關鍵字:一生一誓 |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次口訣:誓忠法執) |
第2條 |
關鍵字:險(惡)二命運 |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次口訣:監屬但意述=煎鼠蛋藝術) |
第3條 |
關鍵字:三兩三 上梁山 |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次口訣:兩上同主) |
第4條 |
關鍵字:保密 =保釋(4)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次口訣:保機洩退=寶機械腿)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次口訣:未名發話=為民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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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關鍵字:五成-誠 |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小口訣:城井嬌奢油)=具像物比較容易記憶 |
第6條 |
關鍵字:借路 |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小口訣:借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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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關鍵字:妻務- 執實避推 |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次口訣:務實避推延) |
第8條 |
關鍵字:接= 豬八戒 豬八接 |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次口訣:接程一正經延限) |
第9條 |
關鍵字:九差/派 |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次口訣:派星遲回留=派大星很晚回樓) |
第10條 |
關鍵字:核(准)= 核十核實 |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次口訣:准離差) |
第11條 |
關鍵字:11休和尚 |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次口訣:公時早許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次口訣:休假機輪彈)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次口訣:911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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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關鍵字:12婚 |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次口訣:婚假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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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關鍵字: 13商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次口訣:商投股合額十限=傷頭骨盒兒時線)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次口訣:董監秘罰離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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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關鍵字: 14業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口訣:除業依領=除葉衣領)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次口訣:依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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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 |
關鍵字: 三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次口訣:三五董堅筋骨固) |
第14-2 |
關鍵字: 利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次口訣:利酬服長前院) |
第14-3 |
關鍵字: 教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次口訣:教機長) |
第15條 |
關鍵字: 推 |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次口訣:推事說託) |
第16條 |
關鍵字: 贈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次口訣:屬涉受辦贈) |
第17條 |
關鍵字: 家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次口訣:行家利避=行家知道利弊得失) |
第18條 |
關鍵字: 視 |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次口訣:視受招餽=十八禁=四腳獸招鬼) |
第19條 |
關鍵字: 支 |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次口訣:要動支款) |
第20條 |
關鍵字: 書 |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 或借給他人使用。 (次口訣:書善毀私借) |
第21條 |
關鍵字: 左(工錢商官) |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次口訣:左工錢商官) |
第22條 |
關鍵字: 違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次口訣:違情分觸罰) |
第22-1 |
關鍵字: 金 |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次口訣:四二百萬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次口訣:犯收全追) |
第23條 |
關鍵字: 知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次口訣:反知受懲) |
第24條 |
關鍵字: 俸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次口訣: 俸公營適) |
第25條 |
關鍵字: 布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次口訣:噁污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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