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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發現考試院才是最沒有誠信原則的,因為民法總則只有152條
,但實際上考民法總則的考科,背的條目根本超過152條很多啊。

因此,沒事就編口訣很重要哦


 民法87  善意第三人 --87白痴
民111    一部無效,仍為有效,111--一為質量,一部有效,一仍為有效
民205   利率超過百分之20,無利息請求權 訣 :20後5  20後就無了
民112  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  訣: 依依惡 : 對惡離情依依所以無效
民1193 自書遺囑仍為有效 訣-移移救山--移去救山只好自書遺囑
民213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之賠償  餓意傷。因為餓意而傷人可得賠償
民214  損害---惡意思為故意,所以為損害

撤銷

民74 暴利行為  --趨7炎附勢4,可得暴利
民244 詐害行為--兒四死,因為爆炸傷害
民88 錯誤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說謊,就會打得你叫爸爸
民89 傳達錯誤--喝了白酒89,口齒不清,故傳達錯誤
民92 意思表示不自由,被囚9而且餓2,當然意思表示不自由 
 

民85 獨立營業之允許 ,高雄85大樓很大棟,所以可獨立營業之允許
民165 懸賞廣告之撤銷 ,因為廣告撤銷了,所以「一路無」廣告
民408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被下了「死靈疤」,趕快去撤銷
民416 撤銷權之贈與 ---因為「死一路」,快死了所以到處贈與
民417 繼承人之撤銷--「死一起」因此繼承人撤銷
民989--995 結婚之撤銷不發生溯及效力 --「救不救」、「救救我」
民14 禁治產宣告之撤銷 ---利「益市」場,故禁治產撤銷
民34 法人許可之撤銷--因為「上市」了,所以得法人許可之撤銷
民114、116為撤銷之規定依據 「一遺失」、「一遺落」

撤銷之原因

民635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查官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撤銷 訣 「入山無」
  這個人入了山不見了--無,不一定是死亡,所以可提出撤銷

民105代理人 : 「伊憐我」,所以成為我的代理人


撤銷之效果

114-1經撤銷自始無效  。一心一意死志唯一,故自始無效
114-2賠償,經承認後可得賠償 

民998:婚姻之撤銷不得溯及既往   訣:救救爸,趕快讓他脫離

民79 效力未定需得第三人同意   --妻舊需同意
民981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救爸醫--救了爸爸的那個醫生才能當法代
民1076配偶之同意 伊憐妻弱,故要求得妻同意

無權處分的行為

118-1有權承認始生效力 「依伊爸之意」
118-2繼承自始有效   「依伊爸之兒」故可繼承
118-3最初處分有效,相對人得主張後其處份無效  ---處份可以「刪」

期日之時間


 民6 權利之始期與終期---一「路」走來,有始有終
民8 推定事實及法律上之假設期--失縱---「爸」失蹤了
民768 取得時效 ---娶了路霸,你就可以取得馬路上的時效
民125消滅時效---有了神風125,還怕無法消滅時效
民1174拋棄繼承---「一一去世」當然拋棄繼承
專利6--專利一「路」
著作權4---專利一「世」
憲法65---立法委員任期   「落伍」了
刑33---三級三審
行訴再審29----「二救」所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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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19 期日依本章規定   「依依舊」
釋161 當日算入  「一路一」一算,不能輕易放過」
民120-2 始日不算,次日才算   : 伊是二林人,所以喜歡第二天再來
民123-1 依曆法計算  123自由日,當然要依曆法
民123-2 不喜歡歷法,就依自然法,非連續計算,故算足三十日 。
民122 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一樣喜歡第二日再來
休假日於期間中時,不得扣除 (30抗 287) 支持30的人說不能說有2月28是
  潤月就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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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訣大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