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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的編輯是有講究的,首先要符
合邏輯,這樣就算第一次記或只記
一次,也很容易就記起來,但是國
家考試由於需要記太多法條與細節
,因此往往需要複習好幾次才能真
正的精熟,也才寫得出來。
 
此外更要懂得分別重要與不重要的
法條,集中心力來背誦重點法條,
方符合八十二十法則的精神。
 
尤其考生面臨重大考試時,會出現
各項大腦能力下降的情況,考試的
當下就算沒有緊張的情緒,在潛意
識一樣會出現大腦當機與注意力瞬
間降低以及大量忘記所背資料的問
題 ,因此考生務必在一開始背的時
候就要能有邏輯的背,並容易回想
,重複的複習後也要避免背到麻
木而再度遺忘的情況。
 
法條通常很無聊,因此如果不特
別針對大腦的特性來編輯適合的口
訣,就容易記了就忘,再記再忘。
 
今天版主以土地登記規則最新修法為
例,來示範怎麼編一個好記不易忘且
又合邏輯的口訣。
 
一般來說,人們喜歡聽故事也愛講故
事,而大腦對於故事也是有偏好的,
尤其有趣的,有劇情的,能引起情緒
起伏的事物,大腦都會給予較高的記
憶優先權,因此針對法條的條號與本
身的邏輯一開始就要以一個整體性的
故事將其串聯起來。
 
土地登記規則的最新修法中,新增了
整個章節,也即第五節的網路申請登
記,這其實也是與數位部的業務有所
關聯,也是數位典藏,數位公文後必
然要執行的方向,當一切資料都數位
化,網路化,將可讓民眾有更大的方
便,對公務員來說,查詢也變得更容
易,否則以往民眾到地政事務所查詢
地目時,看到公務員找資料真的是很
痛苦,尤其地籍登記本超級大本,光
是找到再搬出來就勞師動眾,而且也
很難從中立即找到當事人的資料。
 
也因此,新增的第五節網路申請登記
對於民眾與公務員來說都是好事,民
眾好登記,然後公務員也省下自己登
記的勞務,只要負責審核監督民眾是
否登記正確即可。
 
這第五節整整多了七項內容,分別是
 
70-1至70-7
 
我們此時就可以將這70-1至70-7編一
個整體性的口訣。
 
首先將網路霸淩的概念放進來,
因此就可編成欺淩之意 到 欺淩至淒
也就是一開始有網路欺淩之意,到
最後是欺淩至淒慘的狀態,而這個邏
輯有始有終,考生一方面好記,一方
面也能知頭知尾。
 
而這七項每一項都要給一個關鍵字,
做為分別記憶使用的記憶勾,人腦
其實記憶的能力並不差,但是往往
將資料記到長期記憶區後如果一開
始沒有做好索引分類,事後回憶時
就會發現很難從記憶倉庫裡找出正
確的順序與細節,從資料庫管理的
角度,所謂的一級正規化到五級正
規化的過程,就是一個索引編碼的
過程,而經過完善邏輯編碼的資料
,大腦就能快速有效且巨細彌遺的
將其索引出來,電腦記憶體與資料
庫的設計概念最早也都是仿照人類
大腦的邏輯所建構的,差別在於電
腦沒有情緒,而且有著無盡的記憶
體供其揮霍,而人腦的記憶體容量
其實是有限的,尤其是短期記憶的
部份,也因為人有情緒,需要將各
種資訊做輕重緩急的分類,也就導
致考試的資料如果不常常複習,就
會被大腦認為是不重要的資料,於
是放在資料庫時就會放在比較差的
記憶體磁區中,而一旦被放進較差
的記憶體區塊,往往回憶的品質與
完整度就大打折扣。
 
有些資料是大腦極不容易忘記的
,尤其是與情緒有關,例如好笑的
,悲傷的,有故事情節的,這些資
料因為不無聊,所以大腦喜歡記也
記得很牢,往往可以只記一次一輩
子就不會忘記了,而很無聊的資料
會記很多次,還是很容易忘記。
 
第一項到第七項的口訣為
[ 分飯文士收費飽] 
 
可以想成一個本來肚子餓只能向別人
分飯,身無分文的文弱之士,因為自從
學會網路技術,從此可以透過網路
教學來收費,於是收費就飽了,再也
不用耽心餓肚子。
 
而這七項法條的關鍵字串聯起來之後
,因為是在七的正負二,也即短期記
憶意元集組的範圍之內,因此對大腦
而言都算好背,一旦超過七個字大腦
就要再空出一個記憶體區塊來記,就
會再多出一個工。也因此古代為什麼
詩都是七言絕句或五言絕句,因為超
過7的數目,恐怕一首好詩就很難名垂
千古了,可能二年就傳到整個變形,因
為每傳一次,下一個人都會因為這詩難
記而記成奇怪的樣子。
 
而我們編口訣一定要確保每一句口訣
最好不要超過七個字,我發現通常每
五個字就分段會比較好,例如手機號
碼有九個字,要記的話也是分段先記
前五碼再記後四碼才符合短期記憶的
特性,如果一口氣記九個字,往往最
後會發現會漏掉二到四個字且覺得印
象模糊。
 
接下來每一項以下還有所謂的款或
目,背法條有時很麻煩的點就在這
裡,那就是有的法條內文多,有的
法條內文少,有的重要有的沒那麼
重要,考生首先要有能力找出重要
的條文,然後針對重要條文的內容
特別編口訣去記才最有效果。
 
而內容與文字數量愈多且重要的法
條,最好每七個字左右就找一個關
鍵字出來串成一句分項的口訣。
 
例如  這個關鍵字是70-1的記憶
關鍵字,那只記這個字可能沒辦法
整這項條文的整體重要細節都記起
來,此時就要從內文中再找重點關
鍵字再編成次口訣。
 
 
 
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70-1條至70-7條皆為修法後新增
 
 
※簡字連字口訣為:分飯文士收費飽
 
 
※口訣說明:
 
 
※以下這個故事可以把70-1至70-7以邏輯
 
故事的方式一次背下來。
 
 
※「自從「分飯」的「文」人弱「士」開始教
課而「收費」而吃「飽」後,不再被「欺凌
之意70-1至欺凌至妻70-7」。
 
 
 
 
第 70-1 條  ★條文簡字口訣:分
 
 
★次口訣:分前人:分錢人
 
因為這一項的條文分成三段,
所以也就針對三段各別找出一個關鍵字
,而且關鍵字之間最好有整體性也有邏
輯結構,於是我們找出分 ,前,人
三個字做為次口訣的關鍵字。
 
 
一  ※,看到分就可想到分別全程及非全程
        如果要記得更細就要再佈下一個記憶階
        層的關鍵字,此時心智圖的分層圖表對
        於記憶關鍵字的階層就很有幫助,可以
        讓考生一目了然所有關鍵字的階層與分
        佈範圍。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分為全程網路
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網路申請登記
項目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之。
 
※這一項的關鍵字要會抓重點,尤其可能
是法律專業術語的關鍵字,例如全程,非
全程,登記,中央地政機關,公告。
 
此時我們再將 分這個次口訣與
全,非,登,機,告。串起來,讓主關
鍵字與次關鍵字建立一個邏輯連結。
 
因此整個次次口訣會是 [ 分全非,登機告] 
可以用故事來記就是[ 分別是全或非全,
登機就馬上公告。] 到時寫法條時就可以
依關鍵字的順序將其解壓縮還原到快要可
以一字不漏的程度,不過國家考試其實不
要求考生寫到一字不漏,重點關鍵字有寫
出來即可,千萬不要走火入魔而為了一字
不漏,浪費太多時間在背誦。
 
項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
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均以
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者;非全程
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
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
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
為書面者。
 
※一般來說,會考的重點無非人事時地
物錢數法,因此我們就要針對以上 八個
範疇來找關鍵字,這樣背誦才有效能。
 
人是申請人
事是全程或非全程,全非書面或半書面
時這裡沒提
地-網路上
物 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書面,非書面
錢--這裡沒有
數--全,非全,全部,部份
法--相關法律,這裡是土地登記法。
 
因此我們就依照前面的邏輯來編
 
★前全人網文章,非全電文部書面★
 
不過這樣就變成十四個字有點難一次記
下來,因此我們再精簡成
 
前--全人章部書面。也即前項的全程指
全部依電子文章與電子簽章來登記,非
全則是部份文章部份書面。
 
 
 
三  ★口訣: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
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
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次口訣關鍵字:
人: 權利人,登記名義人,地政土,律師 
    ※此時我們可以記,這個條文出現四種人,到時默寫
    時沒有寫滿四種人就代表沒有寫完整。
 次口訣可編為=權名士師=全名誓師=以全名來做誓師=權名誓師=也可以
    ,也即以權利與名義來做誓師 ,士通常也只會是地政士,而師通常
     也只會是律師,不太可能出現法師。
事:申請土地登記,單獨申請,代理,權利義務變動
     ※也要記得有四種法律樣態,默寫完檢查有沒有
       漏掉,可以編口訣為 = 請獨代動=申請單獨代理變動=請單獨做代動唱,很白痴。
時: 除    …外
地:網路
物: 標的---土地
 
於是重點就是八個字=人 權名士師 請獨代動
然後再將代理歸給地政士與律師,而未涉權利
變動者歸給由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通常我們最後要再把這些口訣關鍵字再做成
心智圖,就可以一目了然的記憶整個關鍵字
架構,複習時就可以同時以全局觀及細節觀
的角度來做雙重記憶聯鎖。這樣記憶的效能
才好,而如果一看到考卷就可以先把關鍵字
寫出來,到時針對考點再做解壓縮還原,往
往都能完整的把法條的重點對應考點的部份
全寫出來。
 
 
以下法條則同理可證,同學
按表操課即可編出好記又不
易忘的口訣心智圖,複習的
效率也會變得很好,平常沒
事可以當做記憶遊戲來做全
法條默背的練習。
 
 
 
 
第 70-2 條  ★ 範:飯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70-3 條  ★文
 
★次口訣:文章庫有腦:文章酷有腦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之 文件
,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方式辦理。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
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能以政府資料庫達
成查詢或提供者,得免提出外,應為電子文件
並完成電子簽章。但非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
者,不在此限。
 
 
三、已登記者,除有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外,
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
成查詢,得免提出。
 
 
第 70-4 條  ★士
 
 
★次口訣:士身:士紳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
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70-5 條  ★收
 
 
★次口訣:收補:搜捕
 
 
登記機關接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
即收件;登記機關接收非全程網路申請
案件時,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
件。
 
 
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
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序
,依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第 70-6 條  ★費  
 
 
★次口訣:費前:費錢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規費,得於
登記機關收件前完成網路計費及繳費
或於收件後繳納。
 
 
第 70-7 條  ★ 保:飽
 
 
★次口訣:飽九:保久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
其附件電子檔案之保存及銷毀,
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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