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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同學都有一種關於記憶力的自卑
,尤其是重考生或年紀比較大的考生
,往往會懷疑是不是自己記憶力不好
,所以才會記不住重點,記不清法條
,也因此才會考不好。

但如果就目前科學家的研究,發現可
能大家一直有種對記憶力的誤會,而
這種誤會有著以下的原因:


所謂記憶力其實是一種很有問題的用
語,因為對學習來說,記憶力太好也
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如果第一次
記了錯誤的記憶,但總是忘不掉,那
麼這個人可能從此考試都不容易考好
,應該要說,一個聰明的人,應該要
是想忘能忘的都輕易忘掉,不想忘不
該忘的都容易記住忘不掉,這才是最
好的情況。

而其實我們的大腦比較像是我們的朋
友或是僕人,它是有自已的習慣與脾
氣的,並不是我們怎麼想要用它,它
就會完全的配合我們。

而我們知道這個重要的關鍵後,我們
就要科學邏輯式的使用它,它就會像
是電腦一樣,以符合格式且有分類索
引邏輯的方式來分類且歸檔我們想要
記的東西。


考生其實最應該學習的老師就是自已
的手機,因為手機使用檔案與程式的
流程與邏輯,就是一個人應用資料與
記憶歸檔最實用有效的邏輯。


電腦最早其實就是模仿人類大腦的功
能與結構來設計創造的,如同電腦有
五大單元: 輸入,輸出,控制,記憶
與算術邏輯單元。

而資管科中常見的資料庫管理這門課
,其中將資料做正規化處理好讓CPU
好將資料找出來的設計,也都跟我們
大腦實際在處理的流程極度相似。


我們平常使用手機每打開一個APP
,這個程式不會自己關掉,它會停留
在緩衝記憶體中,除非我們按清楚重
整或是把目前不想用的程式關掉,這
程式才不會佔據緩衝記憶體,也就是
所謂的動態存取記憶體RAM,而
RAM相當於我們大腦的短期記憶
,短期記憶有個數量公式,也就是
所謂七的正負二,一旦一堆資料超
過七這個數目,短期記憶就會無法
處理,於是造成記憶模糊,這在計
算機概論大約可以稱做資料溢位與
記憶體碎片,需要定期做磁碟重組
來整理這些破散零碎的資料,而這些
電腦現在每天都在做的流程,也是
我們考生應該要效法的流程,因為
這都是被證明有效且實用的記憶流
程。


而對電腦而言,所謂的記憶就是怎
麼搬資料的流程,例如遇到大的資
料一定要先給它切割分段,然後每
一段要有一個索引的代碼,讓電腦
以後可以透過唯一的識別值來比對
尋找。

而這也是為什麼口訣最好每五個數
目就分段的原因,這讓短期記憶即
緩衝記憶體更好處理,也就相對的
不容易造成記憶體的溢位。


而這種以五為單位來分段的設計,
早就內建在我們的身體上,我們
的頭加雙手雙腳是五,然後手指頭
有五根,腳指頭也是五根,五加五
等於十,因此十進位對我們來說是
如此的自然與合理,背後都是有一
脈相承的邏輯。

而以身使臂,以臂使指的策略就可
以讓記憶像是提粽子,用一條線管
五條線,五條線管二十五條線的等
比數列方式,來統合如此多龐大又
複雜的資料。

而站在考生的角度,就是要記得困
難的東西分開做,將長度大的資料
切割成短的資料,大腦的短期記憶
才好處理,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面
對任何資料最好都少量多餐定期複
習的原因,因為對大腦來說,處理
的數量少,處理的能力就會變好,
對大腦而言就是比較簡單,然後
少量多餐的複習目的就是因為大
腦也會有一個定期自動磁碟重組的
功能,我們每次固定短期餵它少量
資料,它就會自已私下偷偷的去
資料重組它,而對我們而言就是
所謂的「思考」與「理解」,但
請注意,大腦自己偷偷做的思考
與理解對我們而言是潛意識的,
我們的表意識還要再做一次外顯
化的動作,才能為我們的表意識
所意識到,我們才會知道自己知
道了。


而這也是為什麼口訣要每五個字
就最好再濃縮成一個字的原因,
因為這就能達到以身使臂以臂使
指的效果,而要把法條背的愈細
愈精熟,自然是口訣的細密程度
也要跟著加重。

而考生也沒有必要每條法條都編
密度高的口訣,針對重要常考的
法條編即可。


以下以民法總則來示範如何編輯
法條口訣。


懂的就懂。

 

民法總則口訣

 1  ★一 貫道

事,律所未定者,習慣者,依法

★民法未依慣無理==民法未一貫無理

 

 2  2=惡風俗

事所適之習,以不背共秩序或善良俗者為限。

★民用慣不背公風

 

 3   3斑家 

項目口訣三個字=文章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字之必者,得人自寫,但必須親名。

文要不本需親簽

●如有用印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力。

用印代簽生同效

●如以印、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件上,經人簽名,亦與簽名生等之力。

指十文二證同效

 

 4   ★四量=適量

關於定之,同時以字及號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如法院不定何者為當事人之意,應以文字為

★一數文碼不符時,院不決原以文準。

 

 5   ★五低=無敵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字或號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如法院不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額為準。

★文碼數次不符合,院不決意低額準

 

 

 

   

   自然人

 

 6   ★出(6)=出生入死

力,於出亡。

★人權能始生終死

 

 7  七兒=

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之保護,為既已出

 

★兒非死產益視生

 

 

 8  831=八三一是以前軍人的娛樂場所。也可記七八三一=雞巴山

●失蹤人滿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請,為死亡之告。

★滿年因利,聲為死宣。★七官

●失蹤人為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八十失三年,為死亡宣告。★八三

●失蹤人為遭遇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年後,為死亡宣告

別災滿,為死亡宣告★特一=陸一特,做三年,很衰。

 

 9  九推=久推而死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亡之時,定其為死亡

★判內確死推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之時。但有反證在此

★應最日止,有證不限。=★後反

 

 10  10=食材

蹤人失蹤亡宣前,其產之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後未死告,除外依家=★失財

 

 

 11  11等於

人以上時遇,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為同亡。

同難先後,推定為=二筒

 

 

 12  12+18等於30,孔子說三十而立(成立)

滿十八為成年

滿十八成年 

 

 

 13  13+7=20 ,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都會餓死(20)

未滿歲之未成年人,行為力。

★未滿七未成能。=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為能力。

★滿七未成有行。=

 

 

 14   14儀式=

對於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示,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人、偶、親等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屬、察官、管機關、會福利機構、助人、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請,為監護之宣告

智缺陷,不能受=神意

  不辨果者,本配四內=效親=孝親

  年有同事,親檢社補=一主

  意他利人,為監護宣=聲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監因消滅,院依撤告。=受聲=瘦身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15  15食物==無食物便無能

受監告之人,行為力。

★受監宣無能

 

 15-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智缺陷,不能受=神意

  不辨果者,本配四內=效親=孝親

  年有同事,親檢社福=一主

  為輔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前項請權人之聲請,銷其宣

★★輔因消滅,院依撤告。=受聲=瘦身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更為護之宣告。

受輔得變監=瘦轉得

 

 

 15-2   15少年之惡=便是單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獨消訴調船遺院=獨削樹吊船醫院+三筒

一、為資、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行為。

四、為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三同=三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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